May. 3, 2022

「虎豹潭條款」通過,旅行業與水域活動業需投保責任險

去年10月16日新北市雙溪區發生虎豹潭溺水事故,造成6人罹難;事後更發現業者對4名15歲以下學生都沒有死亡給付,更未協助投保旅遊平安險等保險。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旅行業及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若因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死亡,不論其有無過失,受害者及親屬得請求保險給付。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第29、31、32、36、53、60條,三大重點包含電子簽署、責任保險、導遊資格延長。

交通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表示,後疫情時代的超前部署,讓未來國門再次打開時,能有更超前的發展觀光。本次修法三大重點中,電子簽署方面,參照電子簽證法精神,讓旅行業辦理個別旅遊時,採電子簽署符合數位時代趨勢。

其次是責任保險,參酌汽車強制責任險精神,讓未來旅遊意外事故受害人能迅速獲得保障,水域活動者也要保險,讓遊客從事活動時受基本保障;第三是為疫情等變故,導遊資格應由主管機關視時機需要,報行政院同意後可延長執業資格。

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有鑒於電子化時代,契約不再侷限紙本,根據三讀條文,「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修正為,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

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發言人李奇嶽表示,水域活動有ㄧ定的危險性,強制業者投保也能區分出該業者是否為合法經營水域活動的業者,對於旅行業及旅客也多ㄧ分保障

責任保險方面,「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36條及60條修正,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而經受害人及親屬等請求時,不論其有無過失,得於前項所定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內,並明定親屬請求順位。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也應投保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於管理辦法中定之。若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依序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

針對受到疫情影響,原本規定導遊及領隊人員若連續3年未執行業務,應重新參加訓練結業,此次修法增列「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

另外,現行發展觀光條例針對業者有損國家利益,最高只能處15萬元,去年五月發生諾富特群聚事件,造成全體國人利益受損,也只能罰15萬。立委林俊憲等18人認為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提案修法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

根據修正條文,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 、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3萬至15萬罰鍰,若情節重大者,處15萬元至50萬元罰緩,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一部份或全部。

聯合報